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改审批为备案制

2019-04-11 浏览量: 624

近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涉及商务部不再实施四种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决定》指出,自发布之日起,商务部不再实施四种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保留两种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决定》明确,上述四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再次举办已获批准冠名“中国”等字样的展览会;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中央企业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展览会;展期超过6个月的展览会和港澳台地区机构参与主办的(包括海峡两岸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决定》强调,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取消审批的四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建立备案制度,及时掌握举办情况并实施监管;对于保留审批的两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采取措施优化审批服务,强化引导规范,有效防范风险;开展“双随机公开”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加快构建展览业信用体系,强化信用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展览会及其相关企业机构信用信息。

《决定》明确,自决定发布之日前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申报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已正式受理并递交纸质材料的,仍按照现有行政许可程序办理;尚未正式受理的,依照展会备案制进行备案。

同时,保留审批的两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行政许可,仍按照现有程序办理。实施备案管理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须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入“展览业信息管理应用”,于展会举办前至少三个月办理展前备案,于展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展后备案。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的,可于备案表提交7个工作日后自行打印备案回执,并按规定向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实施审批管理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须向商务部报批,并在取得批件后按规定向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经审批通过的已冠名“中国”等字样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再次举办,且展会中英文名称和主办单位无变化的,依照展会备案制进行备案;展会中英文名称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应按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批通过的已冠名“中国”等字样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名单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展览业信息管理应用”中进行动态公布。

根据《决定》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要求,对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推进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展会诚信建设,相关政策措施另行发布。

《决定》强调指出,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涉及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事项,主办单位应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由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转自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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